交通部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已于2016年8月18日經過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,正式公布。新規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。其Z 大的變化是公路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實行新的規定,總質量限值有所下調。
此次調整變化Z 大的是取消了車貨總重超過55噸、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,明確提出了取消以前的認定標準,統一按照《汽車、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制》(GB1589)規定的Z 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界定違法行為。公路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實行新的規定,總質量限值下調。
以下情況在9月21日后,均為超限:
1.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
2. 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
3. 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;
4. 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噸;對比之前統一是30噸,有所下降;
5. 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噸;三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噸;對比之前統一是30噸,有所下降;
6. 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噸;四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噸;對比之前統一是30噸,有所下降;
7. 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噸;對比之前統一是50噸,有所下降;
8. 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噸,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噸。對比之前統一是55噸,有所下降;
那么根據新規,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?
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,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、情節和危害程度,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:
1.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,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;
2.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5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.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,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
3.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.5米、總寬度超過3.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,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;
4. 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 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,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,予以警告;超過1000千克的,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,Z 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
5.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,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,但累計罰款數額Z 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
不過請各位司機朋友注意:某些不可拆解物品超限運輸,只要向有關部門提前報備申請,并不在此《規定》處罰之列。